財政部回復八個政府采購問題
一、問:尊敬的國庫司領導,現在有這樣一種說法:招標項目的資格審查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非招標項目可以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也可以由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負責,但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法律依據 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受到各地區政府采購平臺系統的限制,比如有些省份的政府采購評審系統中招標文件編制模版中默認為評審小組進行審查,不能進行修改,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評審到底是由誰負責,是通過采購方式進行區分,還是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是應由采購人負責?希望領導能給出權威的指導意見。 答:留言所述問題,公開招標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非招標采購項目,可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行資格審查,也可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但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二、問:公司A前期已參與了某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工作,并通過了發改委評審。現在該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初步設計”編寫公司,但并未公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成果,請問公司A能參與投標“初步設計”標嗎?如果參與了投標,是不是違背了公開公平的原則?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留言所述情形,請根據上述規定判斷。 三、問:《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中提出“發布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建立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公布相關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及時向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提供相關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建立與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的鏈接,”這里面提出的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是否是指“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在品目清單內的節能、環境標識產品可以通過該平臺或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均為有效的認證結果? 答: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結果信息,可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政采信息”欄目,及中國政府采購網的“節能環保”欄目中查詢。 四、問:學校采購物業服務項目可否參照政府購買服務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如果可以,能否告知相關法律依據? 答:留言所述情形,學校采購物業服務項目,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的適用情形,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 五、問:1、我們地方財政文件明確要求貨物服務低于200萬以下的適宜中小微的就選用中小微,但是財政局采購科在批準時低于200萬以下的所有采購需求,(包含打印機、電腦、車輛、空調采買)全部選用中小微。造成廢標嚴重,此舉有利于營商環境嗎? 2、集采中心與采購人在接受質疑后,認可質疑要求,對項目做出廢標處理,但是在發布采購公告時,財政局采購科認為不合理,不予點擊發布公告,造成項目停滯。請問,財政局采購科有權不予發布采購人提交公告嗎? 答:1.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符合相關情形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問:我單位為醫院(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各類后勤物資、各類耗材藥品配送服務時,具體的采購清單只能是盡可能齊全,但難免有采購目錄中沒有而需要新增的東西。這種情況下能不能在采購文件中約定,在采購總額預算范圍內采購目錄未包括的后期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采購配送呢?這個問題已困擾醫院許久,到處咨詢也各有各的說法,想請領導能給予解惑。 答:關于具體采購項目執行問題,請結合采購項目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七、問:各位領導:醫院(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劃撥給工會的工會經費,工會使用時采購主體為工會,是否屬于政府采購范疇,謝謝。 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內部工會的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 八、問:政府采購合同是否可以以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延長合同履行期限? 答:關于簽訂補充合同問題,請結合采購項目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原文鏈接:https://zwfwjgj.my.gov.cn/myggzyjyzx/c100270/202411/685780d9835b4e009927cbab774b41a5.shtml?sessionid=138301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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